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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2006-11-30 10:19  文章来源:陵川县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的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欢迎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来我县投资和兴办企业,鼓励投资者与我县开展农业、工业、商贸、科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积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制。审批权限在县内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经省、市以上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全力协助办理,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费用,按最低限额交纳。
  三、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县新办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调产政策的除外),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享受县政府下列奖励:
  1、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的,按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不含10%土地开发资金,下同)额度的50%奖励企业。
  2、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按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额度全部奖励企业。
  3、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4、投资者在实际完成投资总额30%的投资后,县政府按上述规定及时予以奖励,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认定工作,由县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予以确认。
  5、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四、在我县新办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且需要征用土地的,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额度予以奖励。对未征用土地的,在项目完工之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煤炭企业除外)在我县新办或租赁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奖励:
  1、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奖励企业,第三、四、五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50%奖励企业。
  2、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额度的100%奖励企业,第三、四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50%奖励企业,第五、六、七年由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30%奖励企业。
  六、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环保型企业,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为出资方式新办的企业,经有资质的部门认可后,技术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对新办的环保型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县政府将视企业贡献率的大小再给予奖励。
  七、进一步加大发展民营经济的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对本县民营企业及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优先支持。
  八、鼓励国内外客商和我县民营企业家收购、兼并、租赁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参与我县企业改制,享受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在价格上给予10-30%的优惠。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所引进投资项目依法登记注册,履约出资到位,项目正式营运的,县政府视引资情况一次性给予引资者1-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引进外地资金或利用民间资本注入我县企业或单位的,由用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投资者利息。根据资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长短,按下列标准为引资者提取佣金:
  1、引进资金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提取佣金;使用期在二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提取佣金。佣金在引进资金全部进入用款单位帐户一个月内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2、引进资金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由用款单位与引资者面议佣金。佣金在引进资金全部进入用款单位帐户一个月内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十一、鼓励和支持我县各级各部门向上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凡为我县捐资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经捐资者同意,由受益单位聘任荣誉职务。对捐资发展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捐资额达到所建项目资金总额50%以上的,视捐资方要求,允许以捐资者的姓名为项目命名。对引进县外捐款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进者适当奖励。
  十三、实行行政检查申报和报告制度。对外地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违者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为确保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能够得以落实,县里成立招商引资办公室,全面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管工作,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县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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