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电下乡工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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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8 09:15 文章来源:陵川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陵川县商务局
陵川县财政局
家电下乡工作公告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家电下乡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 〔2009〕15号)要求,结合陵川实际,现将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二、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
三、时间要求
凡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持户主(与粮食直补卡一致)身份证明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数量要求
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五、补贴标准
按家电下乡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四类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1)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2)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3)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4)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六、购买须知
(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必须是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中标产品。
(二)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网点必须是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公告的山西中标流通企业,并在我县商务局备案公告的销售网点。凡未经我县商务局备案公告的其他销售网点,售出的家电 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需携带户主身份证。
(四)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保留的材料:1.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2.税务发票。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票,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公正注明购买人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
(五)凡各销售网点未落实导购人员向购买人讲解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意事项,导致购买人未按公告规定内容购买家电或手续不全或未将相关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致使购买人不能申报补贴的,由各销售网点承担所有责任。
七、补贴的申报、认定、发放
(一)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户主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户主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没有身份证明的,应出具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户主粮食直补卡。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粮食直补卡)。
(二)各乡镇财政所为申领补贴的初审认定机构。
(三)县财政局为补贴发放机构。县财政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 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卡。
八、退货制度
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合格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 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九、举报制度
凡经备案公告的销售网点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欢迎举报。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请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县商务局:6203480 县财政局:6207069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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