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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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3 09:30 文章来源:陵川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党的惠农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乡镇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操作方案;坚持公平公正,真正使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坚持规范管理,实行严格的操作程序;坚持为民服务,力求操作方法简捷便利,让农民切实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到农民手中。
三、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四年。实施期间,农民持户主(与粮食直补卡一致)身份证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共20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我县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我县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户主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粮食直补卡户主姓名一致);
2、购买人户主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没有身份证明的,应出具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户主粮食直补卡。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定期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健全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2、组织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3、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2月28日之前到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人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后,要为农民提供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发票要注明购买人户主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的方便,用的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各销售网点要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补贴资金,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财政局核查不合格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配合县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县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广泛宣传政策。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做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5、加强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定期将家电下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6、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局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
2、开展业务培训。县财政局要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财政所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乡镇财政所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
(5)、购买人与粮食直补卡户主姓名是否一致。
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5、建立资金台帐。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帐,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6、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及销售企业、网点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家电下乡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动员。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做好家电下乡实施期间的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为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提供优质服务;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金融部门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三)保障补贴兑现。要加强资金调度,搞好补贴资金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财政所和销售企业及网点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要定期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五)强化检查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网点规范操作和各乡镇补贴资金兑现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监督、举报电话设在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欢迎广大群众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商务局6203480
县财政局6207069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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